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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障眼出借易 惘顾风险收钱难 ——执行干警提示民间借贷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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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障眼出借易

惘顾风险收钱难



——执行干警提示民间借贷风险防范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里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包括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民间借贷具有灵活、方便、利高、手续简单、融资快等优点,其通过运用市场机制手段,融通闲置资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信贷资金不足的压力,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民间借贷纠纷呈高发、频发势态。有的民间借贷借款人一人涉案几件甚或几十件,涉案标的几十万元的比比皆是,借款人负债金额高达几千万元的也为数不少。借款人无力偿还,出借人鸡飞蛋打,滋生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也给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带来空前压力,导致人少案多矛盾进一步凸显。



面临高额利息约定的诱惑,出借人将钱借出的心情迫切,甚或有的自然人背离民间借贷法律行为设立的初衷而以此作为营利的专门手段,天女散花般给不同地域、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收入来源的人借钱。出借人惘顾市场风险,毫无风险防范意识,在期待高额利息回报的黄粱美梦中,仅凭一张借条,轻而易举地将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人民币出借给借款人。近年来,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或者部分行业不景气影响,加之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部分企业破产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创业者,匆忙进入市场,因缺乏经验,对市场风险预估不足,进而导致创业失败,债台高筑;部分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步子迈得过大,摊子铺得过开,在资金链紧张时,为了盘活经济,饮鸩止渴,借贷高额利息,“拆东墙、补西墙”,最终导致崩盘;部分债务人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借贷大量金钱,又无固定收入来源,导致最终无力偿还。因此,可以说民间借贷市场风险“暗雷”遍布。



民间借贷有风险,别让“高额利息”一叶障目,风险评估和防范才是良方。为了防范市场风险,减少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巫溪法院执行干警在此抛砖引玉,分享自己的三点建议。




一是提高法律意识,完善法律手续




资金借贷历来是高风险市场经济活动,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借贷时,需贷款人签署大量的法律文件,要求借贷人提供保证人、抵押物等以消除法律风险。然而,民间借贷仅凭一纸借条就将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资金借与他人。在借款人出现资金困难或者破产时,再想要追回借款,困难重重,十分被动。



从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的案件来看,很少有出借人要求对借款人的房屋、车辆等财产办理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登记,导致借款人在出现资金危机后,提前转移资产或因银行等金融结构已提前设立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无法获得有效清偿。在民间借贷发生时,出款人可学习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抵押物,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质押等登记,设立债权担保,完善法律手续,才能在借款人出现危机时,获得优先受偿权或者保证人的还款保证,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评估还款能力,理性审慎借款




出借人一定要对借款人的财产状况有一个全面、客观、清醒的评估和认识,绝对不能被高额利息的诱惑一叶障目,麻痹大意。在借贷前,出借人应该多方面、多维度了解借款人的家庭环境、经济状况、收入来源、社会诚信度。就社会诚信度,可以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借款人涉审判、执行案件及信用惩戒情况,最大限度降低借贷风险。尤其是大额民间借款,更应该拭目理性对待,谨慎出借。


实践中,很多出借人在出借金钱时都想当然地认为,贷款人有房、有车及其他很多资产,具备偿还能力,借钱给借款人放心、安心、舒心。殊不知,其他债权人在借款时,也都这么认为。此时,借款人可能早就资不抵债。更坏的情况是,可能借款人早就将上述资产抵押、质押在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借款。当借款人本就资不抵债,又出现行业不景气、经营不善等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导致借款人收入锐减或没有收入时,出借人根本无法获得有效清偿,甚至血本无归。




三是正确认识执行,市场风险自担。




法院执行本就属于事后救济行为,在借款人出现破产或者债务危机前,本身就可能存在为了规避执行而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执行程序开始后,在借款人负债较多,且出借人无抵押、担保等情况下,出借人的债权仍然存在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市场风险。人民法院的执行,只能降低有能力履行而不诚信履行的债务人带来的市场风险,对于执行不能,也就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查到借款人的财产线索和人身线索,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只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虽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并不说明人民法院的执行能把收回借款不能的市场风险消除。有的民间借贷债权人误认为只要通过法院判决和执行就一定能收回借款,把法院的职能等同保险公司,不注重事前风险防范。特别要提示的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并不导致民间借贷债权收回不能的风险转移到人民法院,收回不能的市场风险仍然只能由民间借贷出借人自己承担。



综上,为了防范市场风险,保护好民间借贷出借人的“钱袋子”,巫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在此郑重提醒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一定要树立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意识,客观准确评估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理性审慎出借钱款,不要被较高的约定利息障目,认真完善法律手续,依法运用好债权担保制度,尽可能地做到出借钱款开心,收回钱款容易。


  文 |叶雲

  编辑 |巫溪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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